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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姜胜亭与姜胜亭、李桂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姜胜亭,李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615号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佑圣观路74号。代表人吕民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郭德明,该公司员工。被告姜胜亭。被告李桂香。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杭州市黄姑山路9号1-3楼。负责人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姜胜亭、李桂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浙江二轻迅达经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朱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张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