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少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少民初字第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方金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闫某某,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郑州市,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伊犁自治州。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