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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道法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4)道法民初字第1244号黄XX与被告阳XX、杨XX、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阳XX,杨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道法民初字第1244号原告黄XX,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4********,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道县寿雁镇XXXX。被告阳XX,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周家坊街XXXX。被告杨XX,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阳家大队。被告杨XX,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寿雁镇XXXX。本院2014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黄XX与被告阳XX、杨XX、阳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礼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审判员  张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