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鲁政与鲁殿永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政,鲁殿永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鲁政。法定代理人:贾陈,凤阳公交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二福,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殿永,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政诉被告鲁殿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鲁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鲁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政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