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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鲁政与鲁殿永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政,鲁殿永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748号原告:鲁政。法定代理人:贾陈,凤阳公交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二福,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鲁殿永,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政诉被告鲁殿永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鲁政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鲁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鲁政负担。审 判 员  常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曹培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