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志敏与张鑫磊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敏,张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20号申请人王志敏,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张鑫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申请人称:2015年3月31日12时00分许,张鑫磊驾驶鲁BJ3L**号小轿车沿清华苑小区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处106国道向南转弯时与沿106国道由南向北骑电动自行车的王志敏发生事故,致使两车损坏,王志敏受伤。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证字(2015)第051号认定张鑫磊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志敏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王志敏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鑫磊驾驶的鲁BJ3L**号轿车,并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志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鑫磊驾驶的鲁BJ3L**号轿车至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