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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法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韦X平与黄X壮、覃X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X平,黄X壮,覃X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法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韦X平。被执行人黄X壮。被执行人覃X萍。原告韦X平与被告黄X壮、覃X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黄X壮、覃X萍尚欠原告韦X平货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5000元,被告黄X壮、覃X萍自愿从2014年5月至2014年8月30日,每个月底前支付给原告韦X平1万元,共计4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8元。调解书生效后,义务人黄X壮、覃X萍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韦X平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X壮、覃X萍于2015年4月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韦X平2万元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日,申请执行人韦X平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于申请执行人韦X平尚未实现的债权2万元,案件受理费338元,应由被执行人黄X壮、覃X萍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执行人韦X平发现被执行人黄X壮、覃X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法执字第15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扬宗逸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韦德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