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20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207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广福,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法定代表人:林春天。委托代理人:刘松,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男科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四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四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207号四案的起诉。(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204-207号四案的诉讼受理费共计收取100元(每案诉讼受理费为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已付)。审判员 欧阳福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彭 茵 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