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应东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应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305号罪犯吴应东,男,生于1971年10月16日,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1日以(1998)成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应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0日以(1998)川刑二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其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0日以(2000)川刑执字第108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3年5月20日以(2003)德刑执字第3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日以(2005)德旌刑初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吴应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加原判未执行完刑罚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11月9日以(2007)德刑执字第9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09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四个月;于2013年11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24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吴应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应东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应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应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梓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