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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林某君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君,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33。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4年9月24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金检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9月20日前后的晚上以及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君在其位于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平沙镇的家里先后三次容留张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014年9月24日21时许,民警在被告人林某君家里将两人抓获,并查获自制的冰壶一个。经现场尿液检测,被告人林某君以及吸毒人员张某的尿液检测结果均呈冰毒阳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君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同时书面建议对被告人林某君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被告人林某君亦无异议。另查明,被告人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被告人林某君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林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4.扣押、移交、提请法院判决物品清单;5.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随案说明、办案说明;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7.现场照片、物证照片;8.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9.(2010)金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10.珠公港行罚决字(2014)0070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12.物证:冰壶一个。以上证据材料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证据间能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君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金代理审判员  吴亚钦人民陪审员  张燕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封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和认罪态度】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