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李科仲与砀山县关帝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科仲,砀山县关帝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0317号原告:李科仲,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杜臣勇,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砀山县关帝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少峰,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肖益锋,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科仲与被告砀山县关帝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科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科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43元,减半收取3971.5元,由原告李科仲负担。审判员 黄爱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萌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