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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佳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韩凤麟与王锐、康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凤麟,王锐,康永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韩凤麟,男,汉族。被告王锐,男,汉族。被告康永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凤麟与被告王锐、康永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韩凤麟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查封被告康永锋所有的位于佳县云岩南路xxx号房产二套,原告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被告康永锋所有的位于佳县云岩南路房产二套(私房产证佳字第xx**号、xx**号)和佳县白云山营盘山房产三套(私房产证佳字第xx**号、xxxx号、xx**号)。二、被告康永锋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告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告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承担责任。被查封期间内,被告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荟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