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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二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彭福银诉张海军其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银,张海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78号原告:彭福银,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系丽江市宁蒗县人,现住丽江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寸砚,系云南云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军,男,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系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人。原告彭福银诉被告张海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福银的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智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