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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尹受强与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等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受强,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农业厅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尹受强,男,汉族,1955年1月28日出生,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永涛,负责人。被告山东省农业厅,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金宝,厅长。委托代理人王宝成,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善斌,山东天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受强与被告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山东省农业厅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受强诉称,原告尹受强于1992年9月经总经理彭永涛推荐,由济南重型机械厂调入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公司,考察3个月后于1992年12月9日经省农委人事处(92)鲁农委人商调第55号干部商调函正式调入省农委所属的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公司工作(该公司后来更名为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后来在机构改革中省农委整建制和并到山东省农业厅。省农委下属单位的债权债务、人员安置一并由省农业厅负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37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鲁发{2000}9号),参见山东省档案馆全宗号A018、目录号07、案卷号2308】。2014年12月份原告尹受强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在社会保险部门审核退休档案时得知,在1992年9月至1999年8月原告尹受强与被告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应给予原告尹受强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一直未交,造成原告尹受强退休有障碍,故发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支付原告尹受强1992年9月至1999年8月经社保办核准的其中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社保费计人民币42984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山东省农业多种经营集团总公司承担。本院认为,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对于原告尹受强的起诉,依照国家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阮 斌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赵秀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玉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