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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4号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庆锐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庆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法定代表人黎延坤,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杨庆锐,男,暂住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三卫征决字(2013)第02011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佛三法行非诉审字第226号行政执行裁定准予执行。因杨庆锐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工商、国土、房管、车管、银行等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的执行结果予以认可,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彭 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