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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2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周齐远、翟金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周齐远,翟金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13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99号。负责人周军,行长。被执行人周齐远,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翟金芳,职业不详。被执行人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5楼。法定代表人邵明,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周齐远、翟金芳、江苏昭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亭商初字第0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曹 剑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