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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韩召海与房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召海,房吉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初字第223号原告韩召海,男,汉族,住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吕燕,女,汉族,平阴。被告房吉双,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召海与被告房吉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召海于2015年3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召海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召海撤回对被告房吉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韩召海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董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兴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