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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纪胜国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胜国,新疆新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纪胜国,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迎宾北路1号院21号楼202室。被执行人新疆新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迎宾路西三巷15号。法定代表人托马舍兹A·K(TOMASHETS/ALEXSANDR),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一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01819.77元、执行费1427.3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艾合拜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