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向与黄顺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向,黄顺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刘向,男,汉族,湘潭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黄顺祥,男,汉族,湘潭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向与被执行人黄顺祥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俊审判员 向海洋审判员 夏文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