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代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代民初字第16号原告高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xx县xx乡xx村。被告李某,男,1989年xx月xx日生,汉族,现住xx县xx乡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二零一五年四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郭永平审判员 刘和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姣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