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尹纪东、周凤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尹纪东,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周凤米,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徐卫龙,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李艳,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纪高,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晓霞,女,汉族,1983年8月14日出生,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元爱,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徐冠军,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晓娜,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刘成贵,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尹纪菊,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尹纪东、周凤米、徐卫龙、李艳、尹纪高、刘晓霞、张元爱、王丽华、徐冠军、尹晓娜、刘成贵、尹纪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尹纪东、周凤米、徐卫龙、李艳、尹纪高、刘晓霞、张元爱、王丽华、徐冠军、尹晓娜、刘成贵、尹纪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60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