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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梁某、郭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郭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刑初字第62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恩平市,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郭晓竹。被告人郭某,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郭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晓竹、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梁某甲、郭某密谋以征婚交友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梁某甲化名“陈某”通过佛山FM88.3交友电台发布虚假的征婚信息,被害人黄某收听到该征婚信息后信以为真,即与被告人梁某甲电话联系并进行交往。同年8月16日,被告人梁某甲约被害人在广州市芳村客运站见面后到芳村地铁站万象商业街逛街,骗得被害人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为其购买衣服一件。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梁某甲指使被告人郭某冒充其母亲,一起与被害人在万象商业街某火锅店见面吃饭,以给父母见面礼为由,骗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00元。同日,被告人梁某甲与被害人到万象商业街逛街,骗得被害人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为其购买女装挎包一个。同年9月18日,被告人梁某甲、郭某又与被害人在广州市荔湾区恒宝广场某饭店见面吃饭,以结婚买喜糖为由,骗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2000元。同日,被告人梁某甲、郭某还以购买结婚信物为由,骗得被害人在上下九路某金店以人民币6437元的价格为被告人梁某甲购买千足金戒指和铂金Pt999项链各一件(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7389元)。同年9月20日后,被告人梁某甲不再与被害人联系。综上,被告人梁某甲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819元,被告人郭某的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0389元。诈骗所得的赃款赃物,被告人郭某分得赃款现金人民币300元,其余均归被告人梁某甲所得。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梁某甲、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共退赔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03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两名被告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地铁站监控录像截图,周六福金店监控录像截图,被害人黄某给被告人梁某甲购买的挎包照,被害人黄某用于提取现金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两张,广州市公安局地铁分局黄沙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卡明细对账单三张,POS消费签购单一张,香港周六福珠宝番禺分公司宝华路店提供的首饰销售明细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被害人黄某出具的收条,被告人梁某甲、郭某的户籍材料,证人汪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照片辨认笔录,被告人梁某甲、郭某的供述,广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郭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共同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郭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郭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郭某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2015年4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