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世纪意达商贸有限公司、牛力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世纪意达商贸有限公司,牛力强,李永社,刘翠敏,石家庄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21号原告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长安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王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强、焦克楠,河北大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市世纪意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古城东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牛力强,总经理。被告牛力强,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李永社,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刘翠敏,女,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石家庄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储煤路19号滨湖新村9-3-402。法定代表人甘朝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世纪意达商贸有限公司、牛力强、李永社、刘翠敏、石家庄佳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35元减半收取16867.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庄旭鑫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晓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