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商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于洪彬与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作坤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洪彬,张作坤,张作秋,张崇亮,施洪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商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洪彬。原审被告:张作坤。原审被告:张作秋。原审被告:张崇亮。原审被告:施洪雷。上诉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洪彬、原审被告张作坤、张作秋、张崇亮、施洪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4)莒商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71元,由上诉人日照市立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文卓审判员 马德健审判员 臧路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令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