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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商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济南拨浪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拨浪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商初字第328号原告:济南拨浪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36号4号楼3-702。法定代表人:王登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均涛,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法定代表人:沙翠梅,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拨浪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拨浪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拨浪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汇通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济南拨浪鼓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茂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范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