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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曹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111号原告曹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胡克委,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卫伟,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胡少卿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向 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