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洱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段某甲诉段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洱民初字第223号原告段某甲,又名杨某甲,女,1965年11月16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洱源县茈碧湖镇海口村民委员会三组05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511161923。被告段某乙,男,1965年11月25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65111251910。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甲诉被告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段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