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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振与王凤军侵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王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被执行人王凤军张振申请执行王凤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6日作出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振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凤军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的(2014)白洮速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久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成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