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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边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远树申请执行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远树,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徐远树,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生,住四川省盐源县。被执行人盐边县丰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姜旺川,该公司总经理。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远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69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远树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黎祥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饶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