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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长兴县华欣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华欣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矿商初字第192号原告:长兴县华欣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画溪街道雉州大道521号。法定代表人:周永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141号301室,组织结构代码:14291398-0。法定代表人:孙阳。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县华欣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县华欣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县华欣建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