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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显刚,四川省安县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