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6号原告陈某某,女,生于1974年9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王显刚,四川省安县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68年9月14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严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