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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李加斌与XX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斌,XX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加斌,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XX伟,男,成年,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斌与被告XX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 密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伟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