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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76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樊秋凌,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继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秋凌,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初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女儿。从女儿出生后双方本来极为薄弱的感情基础更加脆弱。原告回娘家住对月后,被告极少探视,对原告更是冷淡,生活费用分文没有,原告还要偿还被告透支的信用卡。女儿的奶粉开支及原告的生活用度被告视而不见,被告婚后的表现让人极为陌生,原告无意再维持这样的婚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月1500元给付至孩子满18周岁止)。3、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辩称,我和原告婚前感情很好,至今对原告的感情未变,为了孩子的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以及庭审笔录等材料证明属实,且经过双方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成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等原因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如果双方能做到积极沟通,增进理解,互谅互让,多为对方着想,是可以维系好夫妻感情的,加之考虑到婚生女儿尚在哺乳期,需要父母双方的照顾和关爱,原、被告应当从家庭及孩子的角度考虑慎重对待婚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家庭的完整。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不足,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继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郝炯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