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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催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上海洪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徐临津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洪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催字第0004号申请人:上海洪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闵行区华宁路4018弄58号14号楼205室221号。法定代表人:徐临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上海洪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号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该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出票日期2014年8月21日、出票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盐城薇薇家纺有限公司、收款人东台润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洪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袁金生审判员  黄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