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王春娟拐卖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龙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娟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青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娟,农民。因犯诈骗罪,2014年4月16日被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在王春娟服刑期间发现其还涉嫌拐卖妇罪,2014年11月12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龙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拐卖妇罪批准逮捕,2014年12月9日被青龙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秦皇岛市看守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娟犯拐卖妇女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秀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金某拐到秦皇岛,后由犯罪嫌疑人邵贺军(另案处理)、宋布红(死亡),被告人王春娟介绍,以2.15万元钱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广茶山村朱某,金某于2008年8月2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遣送出境。2、2011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韩某心拐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犯罪嫌疑人邵贺军(另案处理)家,后由被告人王春娟介绍,以4.5万元钱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后白枣山村郎安。3、2011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朴某拐到秦皇岛,后由被告人王春娟、犯罪嫌疑人邵贺军(另案处理)介绍,以4万元钱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后白枣山村郎某。4、2011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李某拐到青龙满族自治县被告人王春娟家,后由被告人王春娟介绍,以5.3万元钱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孟家铺村周井富。5、2011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一个40多岁的朝鲜妇女拐到秦皇岛,后由犯罪嫌疑人邵贺军(另案处理),被告人王春娟介绍,以1.9万元钱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光明村胡某的儿子胡志佳。6、2012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金正淑拐到秦皇岛,后由被告人王春娟、董某介绍,以5.4万元钱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大石岭村孙敬更。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春娟的供述、证人郎某、孙敬更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韩某心、朴某等人的陈述,辩认笔录等证据,建议法庭以拐卖妇女罪对王春娟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春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其犯拐卖妇女罪的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称:她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主动揭发陈庚、张红艳拐卖儿童和阿昆拐卖妇女的线索,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自2008年1月份至2012年2月份,被告人王春娟伙同他人共参与实施拐卖妇女六人,王春娟共获得赃款1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08年1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金某拐到秦皇岛市,后由被告人王春娟等人介绍,以2.15万元钱的价格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广茶山村朱某为妻,被告人王春娟获赃款1500元,金某于2008年8月28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遣送出境。2、2011年12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韩某心拐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广茶山村邵贺军(在逃)家,后由被告人王春娟介绍,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后白枣山村郎安为妻。被告人王春娟获赃款3000元。3、2011年8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朴某拐到秦皇岛,后由被告人王春娟等人介绍,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后白枣山村郎某为妻。被告人王春娟获赃款3000元。4、2011年6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李某拐到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广茶山村被告人王春娟家,后由被告人王春娟介绍,以5.3万元的价格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孟家铺村周井富为妻。被告人王春娟获赃款3000元。5、2011年10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一个40多岁的朝鲜妇女拐到秦皇岛,后由被告人王春娟等人介绍,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光明村胡某的儿子胡志佳为妻。6、2012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另案处理)等人将朝鲜妇女金正淑拐到秦皇岛,后由被告人王春娟等人介绍,以5.4万元的价格卖给青龙满族自治县大石岭乡大石岭村孙敬更为妻。被告人王春娟获赃款1500元。另查明,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以(2014)卢刑初字第0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春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24日止。)再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王春娟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向秦皇岛市看守所揭发青龙满族自治县朱丈子乡陈丈子村陈庚伙同张红艳将张红艳的女儿卖给他人的线索,秦皇岛市看守所将该线索移交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该大队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根据王春娟所提供的线索,现没有找到陈庚、张红艳,也没有找到被拐卖的女孩。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春娟在秦皇岛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向秦皇岛市看守所揭发阿昆、老二等人拐卖两名外国妇女,秦皇岛市看守所将该线索移交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该大队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无法核实阿昆、老二的真实身份。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春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金某、韩某心、朴某、李某、金正淑的陈述、同案犯罪嫌疑人刘志贤、吴万江的供述、证人董某、朱某、郎在满、肖某、胡某、孙国卫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2014)卢刑初字第071号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娟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贩卖妇女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春娟的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春娟在犯诈骗罪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尚有拐卖妇女罪没有判决,应当对两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春娟虽然没有自首情节,但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娟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王春娟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但未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被告人王春娟有立功表现。本院为保护妇女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娟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诈骗罪所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合刑期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追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罚金及违法所得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刘建辉审判员 张东升审判员 陈世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鹿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