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与黄仁高、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黄仁高,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住址: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林进,系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陶俊宏,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黄仁高,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住址:乐山市市中区。负责人:王志军,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执行人黄仁高、领地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领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的(2014)乐市嘉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工商银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仁高名下位于乐山市领地城市花园3期(亚马逊)8幢1单元12层4号的住宅系另一案被执行人何素容以黄仁高的名义购买的。本院经2次拍卖后,领地公司以27.8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现执行款正在分配当中,但分配时间尚未确定,遂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嘉州公证处(2014)乐市嘉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阿克嘉尔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