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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保川与被告魏晓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川,魏晓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550号原告张保川,男,汉族。被告魏晓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保川与被告魏晓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00元,减半收取129.00元,由原告张保川负担。审判员  索远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