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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非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峰、刘婵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朱峰,刘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非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玉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玉环县。法定代表人盛性毅,局长。被执行人朱峰。被执行人刘婵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计生征字(2014)第1-0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朱峰、刘婵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90000元,申请执行费27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金鸡一路30号4单元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8××03)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峰、刘婵娟共同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峰、刘婵娟共同名下坐落于玉环县玉城街道金鸡一路30号4单元101室的房产(房产证号:08××03);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朱峰、刘婵娟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倪孔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娄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