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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薛亮与缪文、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亮,缪文,李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31号原告薛亮。被告缪文。被告李萍,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亮诉被告缪文、李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亮于2015年4月2日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原告已预交),财产保全费3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亮负担。审 判 长  李增林代理审判员  李全林代理审判员  赵惠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何 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