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闫小梅与马富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小梅,马富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闫小梅,女,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马富,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蒙古族,司机,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小梅与被告马富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闫小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达明人民陪审员 冯恩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丽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