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2015)漳执行字第4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衍克,林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卢衍克,男,汉族,务农,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林汕明,男,汉族,职工,住福建省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漳民初字第1437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汕明在漳平市煤矿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林汕明的工资收入(除每月留取800.00元作为其生活费外,所扣的款项应含各种绩效奖励),直至扣满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二、被执行人林汕明如提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裁定提前解除对其工资的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巧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