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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翁建江与李桂儿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建江,李桂儿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观商初字第171号原告:翁��江。被告:李桂儿。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江诉被告李桂儿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建江撤诉。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计363元,由原告翁建江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孙群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