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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侯顺利与马巨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顺利,马巨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顺利,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文凤,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巨忠,农民。委托代理人:吴倩,河北奔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侯顺利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民初字第15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重审。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退还上诉人侯顺利。审 判 长  赵阳利代理审判员  邹辉平代理审判员  杨晓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门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