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杨春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杨春祥,李春英,张敏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4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崔云东,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静红,女,该行副行长。被告:杨春祥,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李春英,女,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张敏芝,女,1968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诉被告杨春祥、李春英、张敏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敏芝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撤回对被告张敏芝的起诉。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谷俐利人民陪审员 刘星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胜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