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北山、申请人刘志强、申请人刘艳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北山,刘志强,刘艳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杨北山,男,1971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刘志强,���,1986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刘艳平,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杨北山、申请人刘志强、申请人刘艳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博爱县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4月2日达成如下协议:1、刘艳苹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由杨北山、刘志强共同承担。2、杨北山、刘志强一次性赔偿刘艳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000元整。3、协议签订后三方当事人均不再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毕琼杰审判员 张继新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