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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调确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北山、申请人刘志强、申请人刘艳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北山,刘志强,刘艳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调确字第00004号申请人杨北山,男,1971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刘志强,���,1986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刘艳平,女,1977年4月15日出生申请人杨北山、申请人刘志强、申请人刘艳平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经博爱县磨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5年4月2日达成如下协议:1、刘艳苹住院期间的所有费用由杨北山、刘志强共同承担。2、杨北山、刘志强一次性赔偿刘艳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7000元整。3、协议签订后三方当事人均不再为此事承担任何责任。经本院审查,上述协议符合确认条件,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毕琼杰审判员  张继新陪审员  张小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路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