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灵执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生福与杨建新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生福,杨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灵执字第998号申请执行人张生福,男,汉族,1961年2月21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建新,男,回族,44岁,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依据本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灵民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新的银行存款204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修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