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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张绍谦与苏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谦,苏静,赵东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99号原告:张绍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詹俊娥,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苏静,女,汉族。第三人:赵东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谦诉被告苏静、赵东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换、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