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张绍谦与苏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谦,苏静,赵东海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799号原告:张绍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詹俊娥,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律师。被告:苏静,女,汉族。第三人:赵东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谦诉被告苏静、赵东海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崇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换、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