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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7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周学军与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军,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松民初字第7094号原告周学军,男,5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建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磊,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谢瑞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霍金成,男,60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负责人李青山,经理。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学军诉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学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磊,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霍金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的委托代理人韦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4日,原告乘坐陈建驾驶的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D336**号桂林大宇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集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集商公路45公里加68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陈健驾驶客车驶下道路南侧护坡并向右侧翻,造成蒙D336**号客车上的乘客原告等多人受伤。此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和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等人无责任。蒙D336**号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原告伤��在商都县中医院及赤峰市医院治疗。现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2202.8元、护理费2828元(28天×101元/天)、误工费18000元(90天×2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28天×40元/天)、营养费1120元(28天×40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41570.8元。被告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属实;蒙D336**号客车系我公司所有,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3689.48元和1000元的费用,要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我公司。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蒙D336**号客车在我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位乘客保险限额为4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我公司同意按社保标准赔付;原告请求的误工��、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我公司不同意赔付;本案的肇事司机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故原告所请求的精神抚慰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不属保险承运人责任险赔偿范围;我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乘坐被告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2、赤峰市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原告的伤情及原告主张误工费的依据;3、赤峰市医院住院的医疗费收据,证明原告在赤峰市医院支付医疗费8513.32元;4、赤峰市医院的费用清单,证明原告在赤峰市医院住院期间的用药;5、赤峰市医院的住院病历,证明原告在赤峰市医院住院期间的治疗情况;6、营业执照、工资表,证明原告的工资情况及原告主张误工费的依据;7、商都县中医院的诊断书,证明原告的伤情;8、商都县中医院的收据,证明原告在该院支付的医疗费;9、商都县中医院的病历,证明原告在该院的住院情况;10、商都县中医院的出院通知书,证明原告转院的情况;11、用药清单,证明原告在该院住院期间的用药;被告中昊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事故认定书、商都县中医院的诊断书、收据、病历、出院通知书、用药清单无异议;对赤峰市医院的诊断书、住院的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实原告主张误工费的期限,原告所受损伤根据相关规定误工期限应为60日,我公司同意按60日进行计算,因病历中医嘱是普食,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对营业执照、工资表的真实性、关联性、证明力均有异议,营业执照系复印件,不能证实其真实性,工资表上没有用人单位的正式公章,正式公章是工商注册的对外凭证,没有公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原告应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或劳动合同才能证明原告有固定的收入,我公司同意按城镇居民的标准101元/天计算误工费。被告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提交:1、借据,证明为原告垫付了1000元的其他费用;2、保险单,证明投保的事实。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举证据无异议。被告保险公司伟提供证据。根据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事故认定书、商都县中医院诊断书、收据、病历、出院通知书、用药清单,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赤峰市医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费用清单、病历,因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营业执照、工资表,因无劳动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对被���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举借据、保险单,因原告及被告保险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24日9时25分,陈建驾驶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蒙D336**号桂林大宇牌大型普通客车,沿集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集商公路45公里加680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郭增平驾驶的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陈健驾驶客车驶下道路南侧护坡并向右侧翻,致郭增平死亡,蒙D336**号桂林大宇牌大型普通客车乘员原告等多人受伤,两车部件损坏。原告伤后于2014年7月25日到商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于同日出院,住院1天,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头面部外伤,出院医嘱:定期复查,避免外伤及负重3个月,在医师指导下行功能锻炼,待骨折愈合后行内置物取出术、不适随诊,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689.48元。同日,原告到赤峰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4年8月22日出院,住院28天,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出院医嘱:继续患肢制动2个月,继续加强右腕关节、右手各关节屈伸功能锻炼,1月后来院复查,不适随诊,原告支付了医疗费8513.32元。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受损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原告自愿放弃鉴定,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200元。此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和县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增平、原告等人无责任。蒙D336**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每位乘客4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垫付了3689.48元医疗费及其他费用1000元。本院认为,陈建驾驶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人蒙D336**号客车与郭增��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陈健驾驶的客车驶下道路南侧护坡并向右侧翻,致郭增平死亡,两车部件损坏,陈建驾驶的客车上的乘客原告等多人受伤,陈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增平、原告等人无责任的事实清楚。因蒙D336**号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保险,被告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原告合理经济损失,原告请求的损失数额未超过保险限额,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原告应返还给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据不足,按2014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101.24元/天标准计算较为合理;原告请求的误工费的期限,因原告在赤峰市医院出院时医嘱要求继续患肢制动2个月,应按医嘱计算;原告请求的营养费,因无医嘱,���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因未举证证明其所受到损伤已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其他各项经济损失的计算标准及数额符合相关规定,为合理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新城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2202.8元、护理费2828元(28天×101元/天、)、误工费9010.36元(89天×101.24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28天×40元/天)、交通费300元,合计25461.36元。二、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4689.48元。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赤峰中昊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元,由原告负担24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负担502元,鉴定费1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程明审 判 员  连儒军人民陪审员  张福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于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