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海年与陆桂明、朱立功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年,陆桂明,朱立功,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90号原告:钟海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茂蔚。被告:陆桂明。被告:朱立功。被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平。原告钟海年与被告陆桂明、朱立功、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海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70元,减半收取9085元,由原告钟海年负担。审 判 员 应建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旭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