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城执字第0041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常远学与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远学,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城执字第00419-23号申请执行人常远学。被执行人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明兰,系该公司董事长。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大桥局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林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远学与被执行人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3月20日向第三人中铁大桥局一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中铁大桥局一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到期债务(欠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的货款864544.61元)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864544.61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扣划第三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含分支机构)在银行存款864544.61元;或查封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余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