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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与李良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61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负责人吕荣荣,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定宏,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李良松,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叶艳艳,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民二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5月10日前履行给付借款813133.76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李良松、叶艳艳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小区的抵押房产予以评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良松、叶艳艳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区某小区的抵押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群霞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徐 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祯 微信公众号“”